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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14浏览量:

为了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使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能够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地进行,使博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动态的轨道,特制定本遴选条例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为本学科具有博士学位的学术造诣较深的在职教授或学术贡献突出的在职副教授。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责任。

3.近五年来在国际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上发表本领域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有2篇以上(含2篇)被Sci 或Ei收录(申请人为教授者应是作者前2名或通讯作者,申请人为副教授者必须是第1名),并且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成果:

a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一部以上(含一部),其中申请人为教授者应是著者前2名,申请人为副教授者应是著者第1名。

b 获省部级(含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申请人为教授者应是国家级奖项的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前3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目的前2名。申请人为副教授者应是国家级奖项的前3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前2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第1名。

c 获准授权发明专利两项,其中申请人为教授者应是发明人的前2名,申请人为副教授者应是第1发明人。

4.申请人为教授者原则上应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主持过或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目前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有重要价值30万元以上(单项进帐经费)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的有效期为“项目计划任务书”终止年份的前一年。申请人为副教授者必须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国家级项目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培养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两门以上硕士生课程。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第二条 申报、遴选程序

1.以各博士学位授权点为单位,符合条件者自愿申请。

2.申请教师申请时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太原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情况登记表》并进行认真填写。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签署意见后,送相关专家评审函评。

4.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教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讨论通过。

第三条 管理办法

1.博士研究生导师在当年的7月1日前年满62周岁的,不再列入当年编制的招生目录。如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正在承担国家级项目可延长一年。

2.博士研究生导师的申报一般应在本学科申报。

3.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审核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太原理工大学学位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