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本科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作者: 2018-12-29 信息来源:

为了建设优良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优良学习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强化学生安全管理,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类别

(一)病假:原则上须有学院医务室(学生在校外生病应持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交疾病证明时,可先向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病好后再补交疾病证明书和请假手续。

(二)事假:学生因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须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需要父母联系辅导员说明情况,原则上不超过两天。

(三)公假:凡受学校、学院部门、系(部)委托办理公事、参加校外相关比赛、活动、外出实验、会议等需请假的,须凭学校、学院部门负责人、系(部)负责人出具办理公事的证明办理请公假手续。

二、批假权限

(一)学生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审批。

(二)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由学院学工办主任审判。

(二)请假七天以上由学工办审核签字后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并报学工办备案。

三、请销假程序

学生请销假实行自下而上的审批手续:

(一)学生到辅导员处领取请假条,并说明请假理由。

(二)请假需按照批假权限按时返校找辅导员进行销假手续

四、特殊情况规定

(一)节假日请假

学生在寒假、暑假、“五一”、“十一”、清明、中秋等两天以上的长假前后原则上不得请假早走或续假晚归,长假前后以及重大学生活动等(如升旗仪式、毕业典礼等)的请假手续必须经院领导审批。

(二)补假

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得补假,因急病、急事或遇有特殊情况确实来不及事先当面请假,要及时应通过电话、短信等其它方式报告辅导员,经口头同意后方可准假,并在请假期满返校后一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按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未被批准而缺勤的,按旷课予以处理。

(三)续假

学生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在准假期间向辅导员申请,辅导员按批假权限上报院、系领导批准,学生返校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持续假原因证明销假。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勤的,按旷课予以处理。

五、请假相关规定

(一)凡因病、事、公假须请假的,原则上由学生本人亲自提交请假条,请假条要写清楚请假事由、起止时间。请假条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班级作为课堂考勤依据,一份留存辅导员处备案。

(二)学生请假回家或外出学校,辅导员老师必须与其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争得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批假。

(三)所有学生请假必须以统一印刷的正规请假条为凭证,学生不得私开或使用未经辅导员签字盖章的假条,凡不合规范的请假条一律无效。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一经发现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四)原则上学生一学期内的请假次数一般不超过三次,累计不能超过二十个学时。

(五)学生请假离校外出期间发生相关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规定由化学化工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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